滄銀保監復〔2022〕35號
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:
你公司《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關于宋全超任職資格的請示》(冀陽光人壽〔 2021〕418號 )收悉。
經審查,宋全超符合《保險公司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》的有關要求,核準其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(主持工作)的任職資格。
你公司應當自做出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我分局報告。自收到本批復之日起2個月內未任命的,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。
此復。
滄州銀保監分局
2022年4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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